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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年度总决算如有当期净利,弥补亏损,次提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,但法定盈余公积,已达资本总额时,不在此限。并按本公司营运需要或法令规定提列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,其余加计期初未分配盈余暨本期未分配盈余调整数后,由董事会拟具盈余分配案,提请股东会决议后分派之,所余盈余不高于百分之三作为董监事酬劳,及员工红利不得少于分配金额之百分之一,前述员工红利之分配以股票配发者,其对象包括本公司及符合一定条件之从属公司员工。
本公司配合整体环境及产业成长特性,并配合公司长期财务规划、以求永续经营、稳定经营发展,股利政策系采用剩余股利政策,主要系依据本公司未来之资本预算规划来衡量年度之资金需求,然后先以保留盈余融通所需之资金后,剩余之盈余才以现金股利之方式分派之,分派步骤如下:
(1)决定最佳之资本预算。
(2)决定满足前项资本预算所需融通之资金。
(3)决定所需融通之资金多少由保留盈余予以支应。
(4)剩余之盈余视营运需要保留适当额度后,得以股利之方式分配予股东,但现金股利以不少于全部股利发放金额的
百分之五十。
年份 | 现金股利 | 股票股利 | 股利合计 | 除息交易日 | 除权交易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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